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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环保局关于安徽德普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东环罚字[2018]029号)

信息来源:肥东县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7-03 点击次数: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8029

安徽德普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14160661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家胜

我局于20184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肥东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内,主要从事水性高分子材料生产。于2011年向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报批环评并取得批复。环评批复指出你单位的废气源主要为有机溶剂挥发气体。需要收集并处理。

现场检查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大量原料桶敞口,气体直接挥发排放,车间气味难闻。

以上事实,有《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肥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批文(环建审[2011]504号)、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184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三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

户名:肥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34001465408058721456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或者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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