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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环保局关于合肥万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东环罚字[2018]032号)

信息来源:肥东县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7-03 点击次数: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8032

合肥万润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4204882G1-1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铁新

我局于20184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肥东县经开区,主要从事生猪屠宰,日屠宰量约700头。你公司于2016年向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报批环评,2017年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现场检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水。我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水样采集,共采集水样两份。一份由海峰检测公司带回检测五日生化需氧量。一份由海峰检测公司送样到我局环境监测站检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常规污染物指标。经我局环境监测站检测水样中氨氮浓度为53.3mg/l。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肥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环评及批文(环建审[2016]98号)、验收批文、海峰公司采样记录单、监测报告(肥东环监[2018]226号)及送达、该公司的生产报表、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185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0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经研究,你单位陈述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

户名:肥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34001465408058721456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或者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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