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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辐射年度评估报告规范性文本公示

信息来源:合肥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6-05 11:39   点击次数:1435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附件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测报告》、《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现将规范性文件公示如下:

  附件:年度辐射环境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rar